2013年3月1日星期五

社会论


从整个人类发展歷史的高度来看待人类文明的进步,这对於我们思考如何繁荣自己的思想文化和科技是很重要的。要整体的审视我们人类的文明,我们不禁要问為什麼人类要结成一个社会?这个社会是怎麼运作的?怎麼发展的?最重要的是,在这个社会群体中,人到底是什麼?

先让我们来回答第一个问题“人类為什麼要结成一个社会?”这是一个看似高深实则简单的问题。因為在自然中,每个“个人”能力是渺小的,跑不过马,游不过鱼,咬不过狼,力不如熊,还不会飞,身上不长刺,没有毒牙,连爬树都不如猴子,单独的个人在原始的自然中是毫无反抗能力的极其脆弱的生灵。然而一旦一群这样的脆弱的生灵团结在一起成為一个群体,人类就可以凭着自己的智慧创造出伟大的工具驱虎逐豹,成為地球上最强大的物种。由於单独与群体两种情况时,人类力量的天差地别。因此人类发自内心的需要和寻求群体的归宿。与蚂蚁、蜜蜂不同的是,人类的群体是靠智慧结成的,这个群体必然会越来越复杂,会有更高效的分工,最终形成一个社会。

在一个社会中,智慧的人会思考自己在社会中到底是个什麼样的角色,所以人不禁要问:“‘人’是什麼?”。当然,这裡的所讲的“人”并不说的是生物学中的灵长目人科的那个“人”,那只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这裡问得是在社会裡的“人”是什麼?也就是问社会意义上的“人”是什麼?许多智者都有自己一整套的理论阐述这个问题。但是在这裡给出一个很简单的关於“社会意义上的‘人’”的定义:社会意义上的“人”就是各种“作為人的固有权利”的集合,“人”就是全部这些固有权利的集合和拥有者。这些固有权利是十分丰富的,大体上可以由各种“自由”来詮释。如二战时期的罗斯福总统曾经提出过一个不完全的概括,他认為人有四大自由:即说话、信奉、免於飢寒、免於身体和精神痛苦的自由。只有在社会中完全享受这些固有权利的个体,才能是社会意义上称為“人”。因此生物学上的人未必是社会学上的人,比如古时候的奴,在社会中他们只不过是能言的牲口;同样在社会学中的人也未必是生物学上的人,比如古时君王的宠物可能被封為将军,享受着许多上等人才能享受的东西,一般的平民见到它们还要给它们下跪,实际上它们已经成為当时社会中的“人”了。当然,随着人类的文明和开化,今天的人类普遍认识到生物学上的人和社会学中的人必须严格对应和统一起来,但是从表述内涵的角度上而言,生物意义和社会意义上的“人”是完全不同的两层涵义。

在社会的具体问题之中,各人在享受的其“固有权利”时常常会发生矛盾,比如一个人享受着自己大声说话的权利的时候,他可能打搅了他人的休息,给他人造成烦恼甚至痛苦,使得他人无法享受免於痛苦的权利。為了最大限度的平衡各人在社会群体之中的利益,人们想出了一个有效的办法:即每个人出让部分的自己的固有权利,并让这些出让的固有的权利发挥好的功效,变成新的利益返还给每个出让了自己固有权利的人。这被出让的固有权利被称為出让人的“义务”,而用这个固有权利换得的新的利益,这裡把它称作“权益”以区别於“人的固有权利”。比如,在一个团体中,有人在休息,那麼另一个人就有“义务”不吵闹让他安心休息,等到后者在休息的时候同样的可以享受不被他人吵闹的“权益”。这种用“义务”换“权益”的办法被法国思想家卢梭命名為“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一份因“义务”而丧失的固有权利必然换取一份新的“权益”,因此每个人的固有权利一分一毫都未丧失,只不过被改变了一下形式而已。

一个好的“社会契约”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社会契约”不但能调解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固有权利带来的矛盾,还可以使社会中的人更加有效的团结在一起,从而极大的提高人类创造财富的能力。原始的人类发现,每个人的具体能力是不尽相同的,有人擅长於捕鱼,有人擅长於打猎,有人擅长於与其他部落征战,有人擅长於管理和协调群体间的各项日常活动。如果能让擅长捕鱼的人专门捕鱼,擅长打猎的人专门打猎,擅长征战的人专门征战,擅长管理的人专门管理,那麼部落的生產效率会明显提高。所以人类就立下了歷史上第一份“社会契约”:擅长捕鱼的去做渔夫,擅长打猎的去做猎人,擅长征战的去做战士,擅长管理的去做酋长。渔夫、猎人有“义务”為这个群体捕鱼打猎供给这个群体的生活,他们能享受到的“权益”是战士保卫和酋长调节下的安定的社会生活环境。这个“社会契约”会使这个社会极大的进步,生產生活变得前所未有的富足。通常渔夫的孩子从小学习捕鱼,所以长大了依然是部落中最擅长捕鱼的;猎人的孩子还去做猎人,战士的孩子多半还会做战士,而酋长的孩子也相对更会管理,於是人们发现某位酋长不但管理有方,他的孩子也是做酋长的料,所以人们慢慢也习惯推荐酋长的孩子做新的酋长了。有一天,酋长说:“乾脆以后我们就定下来吧,我的孩子还是酋长,来管理这个部落。”部落中的人未必会有什麼不满,因為在当时而言,管理部落也是很幸苦的,甚至付出更多,整个部落必须要一个合理的管理才能更好的提高效率、向前发展,如果把酋长的孩子作為今后的酋长从小培养,也许可以在今后更好的管理这个部落。所以大家也赞成,於是酋长说:“那麼说定了,今后各位有义务发展和保卫这个部落,而我的家族有管理部落的‘义务’,你们得供给我们家族的日常生活。”於是,国家慢慢就形成了。

等到有一天,人们发现变成君主的当初的酋长后代似乎并未好好管理这个国家,但是他依然享受着各种“权益”。人们终於明白了他们越来越富足的原因并不是因為君主更加贤明,而是因為社会生產能力发展以及生產生活经验积累之后自然达到的。也就是说,君王们并未履行他们的“义务”却享受了“权益”,这样对於人们而言就会多尽“义务”而少得“权益”,这相当於侵犯了他们本应该有的固有权利,而固有权利的总和就是社会意义上的“人”,因此他们发现自己正在被非“人”化,為了夺回固有权利,人们就会赶走原有君主,立一个新的君主,同时立一个新的“社会契约”,这就是朝代的兴替。但是歷史上的人受到时代的制约,所以无法制定出一个非常合理的的“社会契约”,往往新的契约仅仅解决了燃眉之急即可,然而多年之后必然会有新的矛盾出现,於是人类总是在战争中艰难的前进着。

在古代的时候,人们发现君主独权在当时是有积极意义的,这种社会可以达到很高的效率,战争也好、大型的水利也好只要君主勤政或是宰相贤明就能做好。虽然独权会侵犯一部分人的固有权利,但是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看是有好处的。

然而到了近代,这种情况被彻底改变。这是因為到了近代,随著社会结构的越来越复杂,任何即使是最贤明的君主或丞相也无法凭一个人或者少数几个人的能力将事事都处理得当。譬如一个村大概只需要一个村长就可以管理好了,但是一个市可能就不能只靠市长一个人管理了,即使市长是很贤明的人,他也很难既懂教育又懂医疗还懂交通还懂灌溉。。。必须把权力分发给许多人去各管一摊事。所以分权就成為了现代管理中的一个最好的理念。分权要求的社会环境是“法制”,用人们定下的法律这种“社会契约”来管理这个社会。需要尊重每个人的固有权利,每个人也能把握住了自己的固有权利,於是就可以在合理的“社会契约”中实现没有君主的由民眾做主的社会形式。这种社会形式可以做到不牺牲社会成员的利益的同时使社会整体快速发展。

这种没有君主的社会是怎麼运作的呢?许多人认為是相互的牵制,实际上应该是分权,即有权之人只是拥有一部分权力,他必须对这一部分权力负责。只要分权得当,权力对於拥有者来说就不会是一种“利益”而仅仅是一个需要付出的“义务”。

当然,公正的说实现以民眾做主的社会形式,并不是无条件可以做到的。需要社会有足够的复杂程度,需要社会生產能力足够强,以至於人们发现以前的几个人决定问题的管理方式效率不行了;也需要社会的民眾有足够的开化程度,知道该如何构建一个崭新的时代。但是,从歷史的角度来看,现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都超过了美国、日本、法国、英国、德国在发展之初时的文明的程度,因此这是现代的人类文明完全可以实现的。法制是这一社会形式的基础,必须明确这一点才能最终建立好这一社会形式。

有人说民眾做主的形式也有弊端,比如可能会德国选出了希特勒,它有多数人的暴力等问题,同时它是一个低效的社会形式。其实这些都是对这个社会形式理解不深的缘故。说到德国的问题,前面已经反复提到了“法律”作為一种“社会契约”,推选出来的人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只拿出了部分的固有权利,并且其所付的“义务”必须有对应享受的“权益”方可。德国二战时的疯狂恰恰是因為当时德国人受到旧有观念的影响,不能紧紧抓住自己的权利,才不分黑白的听信希特勒的指示。说到多数人的暴力问题,更是如此,由於“社会契约”出让的只是部分固有的权利,因此不管是任何权力都不是无限大的,比如大家一致决定让某人散尽家财,但是那人可以说:我没有散尽家财的“义务”,因此他是可以拒绝的,凡是不能这样做的都不是真正的以民為主的社会形式。而在真正的民眾做主的社会中,法律一定要保护、尊重和强调每个人的固有权利。至於低效率问题,在前面已经谈到了,在进入近代以来,社会关係越来越复杂,这种社会形式非但不是低效的,而且是最為高效和安全的社会形式。因此这种社会形式近乎是完美的。

前面花了大段谈这种法律形式的“社会契约”,这种社会契约可以减缓群体的固有权利之间的冲突,这裡把它叫做“第一契约”,除了法律,“第一契约”也包括一些“规定”、“习俗”甚至“潜规则”。但是实际上,要让一个社会群体团结向前还需要另一种社会契约,这裡管它叫做“第二契约”。“第二契约”就是所谓的“社会道德”或“社会公德”,“第二契约”主要倡导人们要互敬互爱,要严於律己,宽以待人,可以把这种“第二契约”又称為“德爱”。“德爱”的最重要内容是对他人的宽容和奉献,这样群体内的人才能发自内心的互敬互爱,有一个群体的认同感。“德爱”还有一个内容是要律己和克己,这样就能够更好的宽容他人、奉献他人。

“第一契约”可以避免群体中各人的冲突,“第二契约”则像个黏稠剂一样把群体中的人紧紧的团结起来。前者是需要用强制力量执行的,而后者则只能用倡导的方式推广;前者需要社会中近乎全部成员予以遵循,而后者只需要大部分人遵守就能够达到不错的效果。在两种“社会契约”的不断改新中,人类文明得以大步前进。

5 条评论:

  1. 人类正常的发展难道是从平等到不平等再到平等么?其实,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由不平等慢慢发展到平等的过程——如果这个文明是自然发展而非遭到中断或严重打击。

    先谈原始社会的平等,原始社会在氏族内部是平等的,但是人的社会性,即人是各种人权的集合和载体,这个只适用于人的社会内部,脱离了社会就无从谈起社会意义上的人。原始社会时代,人所认为的社会仅仅是氏族内部的,因此对于某个特定氏族而言,其他氏族并不被视为人(社会意义上的人)。因此,对于某一个氏族而言,本氏族的人和非本氏族的人是完全不平等的。氏族之间都是仇敌关系,一个氏族一旦攻克了另一个氏族,会将失败者灭族,这并非一个平等的时代。

    奴隶制度之所以比原始社会先进,是因为他们不灭失败者的族,而是将失败者作为奴隶。也就是说奴隶的主体本就是没有人权的外族,对于一个族而言,奴隶本就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并不存在剥夺奴隶人权一说。反而,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到小农经济社会到现代社会这个过程中,原先不具备社会人权的外族人和奴隶慢慢的被赋予了人权,至今已经几乎平等。

    原始社会的人权分布犹如一个平顶的高山,它的平等是在氏族内的平等,实在山顶上的平等。随着雨水和风沙的侵蚀,这个平等的高山被慢慢削低,而高山旁的低谷被慢慢填平,最后才能高山低谷一般平。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雨水和风沙不可能一层一层均匀的削低高山,一定是不均匀的把平顶山削成有山峰的山,最后削去山峰。所以雨水和风沙的功效看似把平的地方变成了不平的地方,实则是在整体上把不平变成平。人类的发展史也是如此,原始社会是小范围内公平大、范围内不平,奴隶社会、小农社会、现代社会则一步一步取消小范围的公平,而实现了大范围的平等。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为什么历史的“雨水和风沙”不能均匀的削减“高山”呢?为什么不能在不破坏小范围的不公平情况下逐步实现大范围的平等呢?这是因为:

    早期人类经验的缺乏,这使得社会需要分工的早期,人们需要某部分工作专业化,需要不同人做不同的事情。在没有成熟的教育手段时候,父母教育子女是最可靠的,因此务农的人孩子会更适合于务农,当兵的人孩子会更适合于当兵。为了让部落分工细化需要有习俗持续下去。因此人们定下了一个契约:社会分工,一部分人做这个,一部分人做那个,他们的子女也更有可能做他们父母的工作。这个契约在开始时候是很公平的,但是常年累月下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这些契约(以习俗或部落家规体现)就不那么公平了。但是古人没有及时调整社会契约的机制,所以会出现不公平和侵犯他人人权的现象(对于原来的本族人才是侵犯)。但是,在长时间下,人们就会要求修正契约(改革和革命的形式),虽然每次修正都不能十全十美,但是人类在一次一次修正契约的经历中慢慢实现了平等,这就是人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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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古以来,东西方都有开明专制对国家是最好的。古希腊哲人说的哲学王,中国古代的圣人治世,都是这种思想的具体体现。那么开明专制是否是一个好的国家管理方式呢?我认为,开明专制在生产力不高的时候,的确是一个好的体制。然而,随着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开明专制已经成为一个落后的制度。

    生产力不高的时候,开明专制为什么是一个好的制度呢?这是因为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时候,开明专制可以集合人力物力办大事情。同时,与专制对立的民主制度,在古时候尚不完善,没有快速体现民意的机制,也没有很好的纠错机制,更没有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尊重每个人基本人权的理论。因此,民主在古时候的名声并非很好,往往与暴民政治联系上。今天看来,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时候,选择开明专制和暴民政治之间两权相害取其轻,因此古代的制度中开明专制是人们共同的心愿。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开明专制的缺陷慢慢暴露,而民主制度的缺陷着一一被填补。开明专制的缺陷是什么呢?

    首先,不稳定,因为专制者有绝对的权利,专制者一心为民尚好,一旦其私欲大起,专制绝对不能保持开明。而且,继承人的选择问题上,前任专制者有绝对权力,但是谁也不能保证继承人也是真正的哲学王也是真正的圣人。

    其次,与平等观念冲突,开明专制虽然开明,但是因为政治实际上处理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所以开明专制者有部分掌管众人基本人权的权利,这意味着专制者与平民不平等,而且是不可调和的不平等,在自由意识越来越强化的今天,专制越来越为人所弃。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开明专制体系的智力支持能力不足。这个问题在古代不是问题,因为古代处理事务很简单,所以即使是一个大国,一个人,或者少数的一群人也可以治理。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关系需要处理的事情越来越多,一个人或者少数的一群人的开明专制无法适应这个要求,必然会崩溃掉。

    为什么上世纪那么多开明专制国家出现了经济奇迹?就是因为上世纪末,生产力的水平还在开明专制效果稍高与民主政治的阶段,因此只要碰到务实的开明专制政府,国家就可以迅速发展。当今这个时代,一些小国依然可以通过开明专制迅速发展,这是因为小国的社会关系相对简单,开明专制的智力支持还可以运行下去。但是当今这个时代的大国,即使是开明专制其效果也已经不如民主体制了。一方面因为民主体制已经高度完善,从理论到实践,都被证明可行。另一方面,当今的社会关系复杂的程度已经不是一小群人能处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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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普世价值的对立面应该是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不顾他人自由不惜侵犯他人自由的极端主义价值。比如各种原教旨主义,各种疯狂的军国主义等。那么一个普世价值观下的社会,能否容忍这些极端主义或者能容忍到什么程度呢?这看似一个难题,因为这是对普世价值的“普世”二字的最大挑战。一个不能容忍极端主义的价值观真的是普世的吗?

    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用一个类似的问题进行思考:“一个宽容的社会能够对犯罪行为宽容吗?”当然许多人会斩钉截铁的回答道:“绝不可能”。但是接下来问题就来了:什么是犯罪?答:违反法律行为!又问:凭什么说法律规定的就是正确的?一个正义的社会为什么能用法律剥夺掉一个人的自由呢?当然可以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但是极端主义者和反社会的罪犯们是不信奉社会契约论的。

    普世价值和一个宽容的社会结构一样,难道会因为这个矛盾而崩溃么?

    我认为可以从几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白的一点是:包容与赞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以普世价值为指导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比较宽容的社会,这个社会能允许各种思想,包括部分偏向极端主义的思想。但是并不代表这个社会赞同极端主义。普世价值能最大限度的容忍极端主义倾向的价值(反过来极端主义确实无法容忍不同的价值观的),但是普世价值并不赞许极端主义价值观。

    其次,绝对的普世价值观是一种理想状态,要求绝对的社会发达程度作为支持。社会越发达,越多人的主体追求会提高,提高到实现利他的自我价值的追求。于是越多人支持普世价值。同时发达的社会能更好的体现大多数人民的民意,也能更好的体现普世价值观,因此极端价值观即使没有什么强力措施的压制也是无法获得多数人认同的。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一个不被多数人认同的价值观,就越不可能形成威胁社会的力量。于是,在社会发展很好的时候,普世价值观并不需要打压极端价值观,极端价值观也是无法威胁他人的。

    最后,当今的时代的社会发达程度已经很高了,但是并没有达到绝对的普世价值需要的程度。因此今天的普世价值只能说是高度的普世价值,而非绝对的普世价值。所以当今的普世价值指导的社会,可以容忍很多极端价值,而不至于威胁到社会体系本身。但是,并非绝对的普世价值,意味着她是无法容忍一些绝对的极端价值的,因为这些绝对的极端价值会导致社会体系崩溃。这些绝对的极端价值也就是当今人类的大敌,应该被当今人类所共同排斥和反对。今后社会更发达了,当这些价值不足以侵犯他人自由,不足以导致社会体系崩溃的时候,也许人们是可以对其宽容待之的。

    当今人类如何判断哪些是允许的事情,那些是不被允许的事情呢?在执行和操作上,靠得是法制。一个合理的法律按什么标准判断允许不允许呢?靠得是大多数民意的公允。所以当今的法律未必每一条都绝对的正确,但是可以保证最大可能性的正确,这是人类能想出来的,当今社会发达程度下,最好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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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宽容是普世价值的一个核心价值,现在的一个问题是,普世价值能否宽容或者能否容忍极端价值呢?极端价值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不惜牺牲他人利益的价值观。这种极端的价值观,是否也能为普世价值所宽容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普世价值中的宽容是指什么。我们通常意义上认为的宽容是指一个人对自己不认同的观点是否能允许其存在。这种狭义的宽容姑且称为主观宽容。主观宽容强调个人的器量和包容精神。但是主观宽容只是普世价值的宽容中的一部分。普世价值的宽容主要还是指制度上达到的宽容效果,体系上的宽容,我们姑且称之为客观宽容。一个充分贯彻了普世价值的社会,其普世价值主要贯彻于社会的结构之上。一个理想的普世价值的社会当然需要理想的物质条件做基础,这个的社会的结构才能稳定,才不会因为有极端价值的存在而崩溃。一个理想的普世价值的社会是一个社会纠错机制完善的社会,能够在极端价值侵袭下,依然保障住非极端价值者(甚至极端价值者本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这包括司法体制,社会福利体制,社会教育体制,社会管理机构等一系列体制作为一个整体而发生的效果,除此之外,通过国民教育和经济富裕,社会公平等,使得主观宽容在社会群体意志中占领绝对的上风,这样我们就不必担心总体的社会宽容会因为极端价值而无法存在。

    但是现在的物质水平尚还是无法满足总体宽容的理想状态的,因此当今普世价值的社会的宽容度也不可能是理想状态那样绝对宽容的。某些异常极端主义的思想还是不能被普世价值的社会所允许,比如纳粹思想,在二战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甚至是今天,都是为许多国家零容忍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这种极端思想还具备这摧毁掉现有普世社会价值的能力。

    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制度越来越完善,当一种极端价值已经不具备摧毁希望越来越接近理想普世价值的社会价值时候,这种极端价值就没有必要去限制了,当一种极端价值只可能在自己的圈子里自娱自乐的时候,普世价值体系对他则是可容忍的——因为他们已经无法实质上的伤害到他人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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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人是否有放弃自己自由的自由?人是否有放弃自己权利的权利?这是自由主义中的一个问题,许多自由主义者认为人并不具备这个权利和自由。但是我认为在理想的贯彻普世价值的社会结构中,人是拥有这个权利和自由的。

    其实这种“自由”和“权利”是一种另类的极端价值,一般的极端价值是侵犯他人权利达到自己目的,而这种另类的极端价值则是侵犯自己权利的价值观。本质上都是侵犯人的权利的价值观,但是这种价值观在理想的普世价值社会里依然是可以被容忍的,这是因为一个理想的普世价值社会,有机制保证,一个放弃了自己自由的人,同时拥有随时收回“放弃自由”这一行为的自由,因此放弃自由者,随时可以收回自己的权利。

    当然,当今的时代里,没有哪个社会的文明水平能够达到理想的普世价值存在的要求,因此放弃自己自由的自由在当今各贯彻(非理想)普世价值的社会里,这个“自由”是受限制的,公民在当今社会里没有权利把自己变成奴民。

    不过,这种另类的极端主义比起通常的极端主义对社会的危害要小得多——至少当今社会是如此。

    其实,这种放弃自己自由的自由,放弃自己权利的权利,这些行为即使在当今也还是有某些形式的存在的,比如,许多受虐癖者,也是一种放弃自己权利的行为,在将来社会越来越接近理想普世价值社会的时候,这些“自由”和“权利”不足以使普世价值社会崩溃和矛盾的时候,它们是可以被普世价值社会所宽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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