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每谈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制度时,有些人就跳出来大叫:“他们的制度有严重缺陷,他们的制度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我们且不说现代文明制度如何应对‘多数人暴政’的问题,就单单从历史和现实来看,说这些话的人摸着自己的良心说说,近代以来到底哪些地方是多数人暴政的重灾区?不是那些发达国家,恰恰“风景这边独好”!远的不说,就说去年多少人举着反曰的旗号砸国人的日系车,甚至打伤打残了日系车主,这难道不是多数人的暴政么?
二战之后,现代文明国家的制度逐步完善,于是越来越难出现多数人的暴政了。所以与有些人的观点恰恰相反,事实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制度是避免多数人暴政的有效方法”。
如果要探究其原因,可以从现代文明制度的基础谈起。现代文明的基础是建立在法治之上的。而什么是法律?现代文明国家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社会是由人所构成的,但是这里说的“人”不只是生物意义上的人,社会意义上的人是“各种基本权利的集合和载体”,也就是说“人”在社会中天生的就是具有完整的各种基本权利的,这种基本权利可以叫做“自由”。但是原始状态的“自由”在社会关系中可能会发生相互冲突,例如,一个人在行使其说话的自由时,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休息的自由。于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解决这种冲突,社会契约就是社会中的人各自出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由,同时用出让的这部分自由换取相当的一份“权利”,而出让的这一部分自由就叫做“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是同时存在的,就像买到的商品和付出的钱之间的关系一样。所以每个人固有的“自由”在实行社会契约后的“总量”不应该有任何的增减,只是把“自由”的形式进行了一些转化,使之可以存在于真实社会之中。
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那么在面对‘多数人暴政’的时候,现代文明法治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譬如,全村的人投票,说要把老陈家的积蓄分了。在现代法律中,可行么?不可行!为什么?因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是用每个人的“部分”自由作为一种交换的,并且“义务”与“权利”同在。如果“分老陈家的积蓄”的行为不属于社会契约涉及到的“用于交换的自由”,那么法律之下没有人有权力执行这个行为;如果“分老陈家的积蓄”的行为属于社会契约涉及到的“自由”,那么老陈的积蓄被分就是老陈的“义务”,对应着这个“义务”老陈需要享有同样多的“权利”,比如老陈分了他的积蓄给全村人,全村人要给他干活。如果是这样,这绝对不叫‘多数人暴政’,这是一种拿钱做事的正常行为。
与此相反,无视法治、误解法治、曲解法治才会真正会导致‘多数人暴政’,因为每个人都有贪婪的一面,能自我约束贪婪本性的人是凤毛麟角,如果大多数人的贪婪的一面不能被制约住(或者有效制约住),在一个暴行中,施暴的人越多,每一个施暴者所担当的风险就越小,于是就会吸引更多人来施暴,最终形成‘多数人暴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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